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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桩生意,自汉代起就有记载,宋元时期已然成熟。 这就是将将女性物化、买卖生育权的陋俗! 他觉得典妻实在是败坏纲常伦理,明令禁止。 《大明律》中明文规定。 把妻妾收钱典给别人做妻子,丈夫杖八十。 把女儿收钱典给人做妻妾,父亲杖六十。 明知是典妻还娶,与丈夫同罪,强制离异,钱财充公。 对被典的妇女不予处罚。 把妻子冒充成妹妹嫁人,丈夫杖一百,妻子杖八十。 简而言之,典妻契在明朝就是非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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