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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陆令奉义天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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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7章 矛与盾(4k)(3/4)

    “战争。”甘总吐出一口烟雾,似乎在回忆些什么。

    ...

    沈州市。

    陆令还是第一次参加经侦的内部会议,今天主持会议的是苏队,而坐在最中间位置的,是市局经侦支队的一名大队长。

    经侦的案子里,经常会出现一家搞不定的情况,因此就是多方协作,有的案子甚至需要全国协作,能具体到每一个县局、分局。

    今天这个案子,是省厅主要负责、沈州市局侦办、下面多个分局协办的案子。

    这是一起洗钱案,目前通过大量工作,抓捕了200多人,扣押资金超过一个亿。但侦查中发现,即便扣押了大量的资金,这依然是某公司的“蜈蚣断足”行为,根本没有伤及公司主体。

    案子前期有些混乱,警察就是各地疯狂抓人,很多地方警察都不知道抓这些人是干什么的。

    这都是一群没怎么上过学的农民,他们的任务就是去at

    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,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,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。

    什么意思呢?

    举个例子,就是假设,你把照相机借给了好朋友张三。

    张三拿着照相机拍照,发现特别好用。张三的朋友李四就非常羡慕,跟张三说这个照相机真的好!

    张三说,那可不,我什么身份啊?

    李四说,我听说这样的照相机要两万多,而且还不好买,你要是什么时候不想用了,我愿意出价18000元购买。

    张三想了想,说可以。

    于是,无权处分人张三,把相机卖给了李四。

    李四并不知道这个东西不是张三的。

    这个时候,你来找张三要相机,张三说卖给李四了。你接着带着张三去找李四,还扬言要报警。

    张三这个时候怕了,想退还18000元,但李四不愿意。

    那李四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这个相机呢?

    可以。因为李四是善意取得。

    虽然张三无权处分,但李四并不知情,秉持着“促进交易”原则,李四成功地获得了相机的所有权。

    这种情况,必须是李四不知情,而且李四需要合理价格受让。

    然而,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,遗失物和盗窃物,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

    在这个基础上,当铺又有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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